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亡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亡字第80號聲請人 伍正一 失蹤人 伍文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甲○○(男,民國三十一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經公告揭示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其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乃失蹤人甲○○(年籍詳如主文所示)之子,失蹤人前於民國101年6月12日離家未歸,因其罹有憂鬱症,經聲請人於當日報案請求協尋,迄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7年,爰依法聲請准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及第15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到庭陳述綦詳,並提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溪埔派出所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戶籍謄本及親屬系統表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函詢失蹤人之失蹤報案紀錄及協尋結果,經該局函覆迄今未尋獲,有該局108年12月4日高市警仁分治字第10873467500號函及所附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1份附卷可稽。本院另依職權查詢失蹤人之出入監資料、入出境資料、財產所得資料、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全民健康保險及就醫紀錄資料、殯葬設施使用資料,皆無失蹤人之相關資料,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勞保與就保資料查詢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高雄市殯葬管理處108年11月27日高市殯處武字第10870928000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8年11月27日健保高字第1086161821號函等件附卷可參。本院綜合上開事證,堪認失蹤人至遲於101年6月12日即已失蹤,故聲請人主張失蹤人失蹤迄今已逾7年等情為真實。從而,本件宣告死亡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法為公示催告,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家事第三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5日
書記官曾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