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7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7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7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郭俐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貳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件:
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於民國94年2月14日與原告訂立現金卡借款約定契約,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萬元整,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遲延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利率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一條第三款可稽。
三、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2月19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第一條第8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情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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