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1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犯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業已審理終結,並判處徒刑,然被告在外有一切瑣事待處理,為此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陳映佐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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