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0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96年度偵字第85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律字第2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天九牌參拾壹張、骰子參顆、現金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85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天九牌31張、骰子3顆、賭資現金新臺幣(下同)1,000元,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因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經聲請人於96年2月27日以96年度偵字第85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致扣案之天九牌31張、骰子3顆及賭資1,000元未經沒收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可資參照。扣案之天九牌31張及骰子3顆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扣案之1,000元現金亦係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陳在卷,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本院認其聲請合於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