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009號聲請人 黃冠翔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1年度易字第23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冠翔已坦承犯罪,且業已有悔過之心,盼能於服刑前與被害人進行和解並回家盡孝,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被告黃冠翔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易字第23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自民國101年6月12日起入監執行,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103年3月31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即被告現係以受刑人身分執行刑罰,並非羈押之被告,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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