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12號原告丙○○
號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以起訴不合法而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房屋(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竹南鎮中英里16鄰保安林263號)之房屋稅籍資料。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