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00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庚○○
之2號丙○○○己○○
5號1之2號丁○○○
5號1之2號戊○○
0之6之2號乙○○
0之6之2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9,7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18,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