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0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拆屋還地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時所主張被告乙○○無權占有原告所有苗栗市○○○段下南勢坑小段第134、134之1地號之土地,各占有面積多少平方公尺?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