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嘉小字第47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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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捌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
第一個月至第六個月,按月加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