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9年度豐簡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簡字第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進煌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
8年度偵字第225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曾進煌失火燒燬如附表所示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處拘役參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7
3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
、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
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
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
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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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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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物│1.臺中市○○區○○路○○巷○○號鐵皮屋及屋內物品。│
││2.臺中市○○區○○路○○巷○○○○號鐵皮屋之部分鐵皮、鐵│
││窗外牆、玻璃(房屋本體未達燒燬致喪失效用之程度)。│
││3.臺中市○○區○○路○○巷○○號之3鐵皮屋之部分鐵皮、鐵│
││皮外牆、屋內部分物品(房屋本體未達燒燬致喪失效用之程│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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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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