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31號原告華利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惠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複代理人 黃楓茹 律師
徐文宗 律師 林美津 被告正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詩雨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 律師複代理人 歐嘉文 律師訴訟代理人 白庠川
白正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5年10月31日上午11時3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0月7日
書記官廖于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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