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9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949號聲請人 王文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瑞蘭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陳其良┌──────────────────────────────────────────────┐│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94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王文郎│臺中市霧峰區農會信│103年7月22日│175,413元│AA0000000│││││用部│││││├──┼─────────┼─────────┼──────┼──────┼──────┼──┤│002│王文郎│臺中市霧峰區農會信│103年7月22日│238,530元│AA0000000│││││用部│││││├──┼─────────┼─────────┼──────┼──────┼──────┼──┤│003│王文郎│臺中市霧峰區農會信│103年9月10日│166,780元│AA0000000│││││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