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上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上字第265號上訴人 許龍仙
葉青峯 李義雄 莊榮兆 被上訴人 辜啟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審判長「 鄭瑩 」之記載,應更正為「 鄭佾瑩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有明文。
二、查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鄭佾瑩
法官徐淑芬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書記官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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