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5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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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539號債權人 陳家宏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楊育昌 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年
5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表明利息起算日及明確之請求金額、提出請求釋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7年6月12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