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530號

原告鑽石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志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智仁 間給付修繕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81,3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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