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503號
原告 劉淑慧
被告 陳玥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19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4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4月14日宣判,然關於兩造爭執本件交通事故發生之原因,尚有應行調查釐清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許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