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1503號

原告 劉淑慧

被告 陳玥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5月19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4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4月14日宣判,然關於兩造爭執本件交通事故發生之原因,尚有應行調查釐清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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