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九三號聲請人 游淳淯 (原名 游素萍 )訴訟代理人 王秋芬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郭耀富 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家上易字第六八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於上訴本院後,經法扶會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有該分會接案通知書、審查決定通知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函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李彥文
法官簡清忠法官吳惠郁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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