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31號聲請人 陳信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47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1月26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宗審認無訛,堪信為實。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7月29日屆滿(按:原屆滿日113年7月26日因颱風經臺南市政府宣布為停班停課日,遞延至次一上班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書記官鄭伊汝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宏宇農產生技企業有限公司 朱美蘭 玉山商業銀行新營分行陳信華112年12月31日16,000元BI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