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06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許榮君
被   告  吳國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依兩造間訂立貸款契約書所附約定書第8條規定:「
立約人不依約履行責任而致生訴訟時,立約人同意以貴行總
行所在地之法院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上開約定書一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原告總行所在地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
依上開說明,並為便利被告應訴,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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