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49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渥得國際娛樂演藝社
5樓法定代理人 劉家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兼廣告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定有明文。若合約書,未有利息之約定,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自得請求自支付命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逾此部分之請求,自屬無據,不予准許,應予駁回。
二、陳明利息請求10﹪之依據,及其利息起算日(查聲請狀上載有自本件支付命送達翌日、自100年6月5日)。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