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549號原告 徐美鳳 被告 齊春梅 上列被告因刑事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案號:101年度易字第275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上列被告齊春梅因刑事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徐美鳳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顏銀秋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1年11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