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7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七О一號
聲請人甲○○被告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提出新臺幣捌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前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本院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自小即患有重聽且經常心律不整,須人照料及按時就醫回診等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審酌被告上情後,認於法尚無不合,爰命其提出新臺幣八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文松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