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簡附民字第40號原告 林雅芳 被告 吳亞輿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270號【即原112年度審交易字第86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朱學瑛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慈恩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