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自字第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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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自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准許提起自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自字第95號聲請人 林智祥 被告 李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民國112年11月8日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10208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067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1項、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林智祥因被告李芃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於112年11月8日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10208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調院偵字第1067號),而向本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然其未委任律師代理提出理由狀,此有刑事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狀可參,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本件聲請程序不合法,且屬不能補正,應由本院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志中
法官時瑋辰法官薛巧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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