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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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92號原告 胡獻發 訴訟代理人 柳慧謙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獻輝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就兩造共有之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予以分割。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土地所得受之利益為據。又系爭土地於民國112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萬1,900元,面積1,741.59平方公尺,而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為1∕2,此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19萬4,261元(計算式:5萬1,900元×1,741.59平方公尺×1∕2=4,519萬4,26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萬9,7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
書記官楊鵬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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