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26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請求被告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本訴上訴聲明部分,為財產權之訴訟,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反請求上訴聲明部分,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50元,以上共計9,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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