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14號

原告 李炳鈺

被告盈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政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此裁定已於同年11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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