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
原告AV000-A112504(年籍詳卷)
法定代理人AV000-A112504A(年籍詳卷)
原告AV000-A112504B(年籍詳卷)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5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蔣文萱
法官林怡姿
法官吳俞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書記官許孟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