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2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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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96號

原告 洪子翔

被告 劉建宏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50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抗辯:詳如附件二民事答辯狀所載。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犯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續字第203號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並以113年度易字第501號判決,就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涉嫌散布文字誹謗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戴筌宇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雅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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