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29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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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96號
原告 洪子翔
被告 劉建宏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50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抗辯:詳如附件二民事答辯狀所載。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犯行,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續字第203號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並以113年度易字第501號判決,就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涉嫌散布文字誹謗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戴筌宇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