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易字第1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169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志峯 選任辯護人 徐孟琪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64號,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黃紹紘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