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重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重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重附民字第53號原告 鄭展伊 被告 郭育伶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審易字第26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梁家贏法官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維倫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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