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附民字第17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795號原告 吳佳燕 被告 黃唯綸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上訴字第511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孫惠琳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或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鄭舒方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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