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54號上訴人崇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道○段○○○號法定代理人 郭智輝 住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英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372,1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2,2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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