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2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231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林彥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二年度司催字第四一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高宥恩┌──────────────────────────────────────────┐│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231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利率約定││││││(新台幣)││├──┼─────────┼──────┼──────┼──────┼────────┤│001│寬特資訊股份有限公│79年10月30日│80年4月30日│4,000,000元│發票金額百分之八│││司、 周江宏 、 張金龍 ││││十按年息10.75%,│││、 趙守正 ││││百分之二十按年息│││││││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