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家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家聲字第1號聲請人 徐康文 相對人 徐寧文
徐閨秀 徐福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徐寧文、徐閨秀、徐福文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玖仟陸佰玖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經本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應繼分各負擔4分之
1。經調卷審查後,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78,768元,業經聲請人預納,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1年度重家訴字第9號卷宗查明屬實。是依首揭法條規定,相對人各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9,692元(計算式:78,768元*1/4=19,692元),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奕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書記官郭娜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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