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17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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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17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176號聲請人聚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晨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7日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4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陳蒨儀法官鄭昱仁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婉菱┌────────────────────────────────────────────┐│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17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華園大樓管理委員會│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西│101年5月25日│8,500元│0000000││││園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