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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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197號原告 鄭羚楨 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 律師
蘇文奕 律師被告 劉棋鋐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105年度簡字第32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奇秀
法官施志遠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婷婷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