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91號原告 劉家沁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書記官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