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9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908號原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何怡蓉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豐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6,46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書記官徐晨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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