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8號原告連江縣立中正國民中小學法定代理人 陳玉嬌 被告 陳秀花 被告 陳珠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被告對坐落連江縣○○鄉○○段662-A003地號土地(假分割自同段662地號土地,面積663.07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不存在等語,經查,依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其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800元,故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為3,182,736元(即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4,800元×面積共
663.07平方公尺),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5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民事庭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