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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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93號
102年度訴字第67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譚佛民選任辯護人沙洪律師被告吳雅文選任辯護人 許隨譯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定亞
法官石蕙慈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菁菁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