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4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410號原告 李偉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明新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76,250元(①和解離婚:1,000元②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訴訟標的金額1,500萬、原告請求1/2):75,2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18日
書記官尹遜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