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甲○○因搶奪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謝說容法官黃日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端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有八││台││台││││││││毒│期月││中│毒1│中│8│││││執7│││徒│5│地│8│地│訴1││同│上││0││品│刑││檢│偵5│院│9│││││義4│││││署│3││1│││││9│├──┼──┼────┼──┼─────┼─┼───┼────┼─┼───┼────┼───┤││有二││台│8│台││││││││搶│期年│82│中│0│中│上8│││││執7│││徒二│至│地│偵7│高│6││同│上│1│5││奪│刑月│7│檢│3│分│訴9│││││繩9│││││署│1│院│1││││││└──┴──┴────┴──┴─────┴─┴───┴────┴─┴───┴────┴───┘
(受刑人現於臺中監獄執行中)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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