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56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宜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宜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宜娟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並已於民國106年9月28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於107年6月1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