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61號原告 黃素雅
鄭婉伶 王良泰 謝宜澄 林宗達 曾韋霖 王俊敏 黃厚銘 徐顧仁 蘇守堂 林道忠 崔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豐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林佳璋永誠檢驗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7,9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659元,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後,原告等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2,330元(計算式:44,659×1/2=22,33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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