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25號上訴人即 盧碧雲 原告
李陳素琴 許智成 卓誠新 李洪秋香 被上訴人即 顏阮彩霞 被告 朱進財
顏秋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37,45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就金錢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何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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