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738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黃景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莊榮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確認違約金是否有誤?(依個人金融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七條第四項所載,…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莊榮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