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霖選任辯護人洪惠平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7635、8321、8324、8979、8980、9521、10210、10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霖自民國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冠霖因強盜殺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訊問被告後,其坦承大部分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之相關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加重竊盜、第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第305條恐嚇等罪嫌疑重大,又被告在短時間內有多次竊盜犯行,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行之虞;其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部分,法定本刑最輕為無期徒刑,被告為趨吉避凶、脫免刑責而有高度逃亡可能之虞,具羈押原因,為確保本案將來審理及裁判之執行,避免有他人再度受害,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自民國108年10月21日裁定羈押;並於109年1月21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09年3月16日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大部分犯行,並有起訴書所載之相關證據在卷可稽,其中仍有部分證據在陸續調查鑑定中,足認被告前揭涉犯多次加重竊盜及刑法第332第1項強盜殺人等罪仍嫌疑重大,上開羈押原因並未消滅,本案又尚未辯論終結,經依比例原則權衡社會治安維護與被告人身自由之侵害等事項,認尚不得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較輕之處分替代羈押,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判程序及確保將來刑之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自109年3月21日起裁定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麗文
法官傅伊君法官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書記官陳弘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