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0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02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萬參仟捌佰伍拾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伍佰零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1年3月7日向債權人簽訂信用貸款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整,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予備金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94年9月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共計503,850元整,經債權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9條第1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向相對人請求全數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