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0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0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018號債權人台東縣新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甲○○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下:緣債務人丙○○邀甲○○、丁○○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5年8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30,000元正,約定以98年8月17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之日起按年息6%計息,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6個月以上部分者,按約定利率之20%加計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利率,詎料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息至97年1月27日及本金148,235元正,其餘本息雖經屢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美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6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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